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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小伟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伟,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丘市柘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拘上网,2016年12月29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彬、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卢某、阿某与张某、王应峰等人在窑厂打工下班后在刘店乡黄庄村王某的饭店里喝酒,因风俗习惯不同,被害人阿某在劝酒过程中双方发生误会引起争吵,酒席散后,张某纠集被告人刘小伟、王应峰、王功、葛志民(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木棍、钢管在刘店乡束庄村北地备战路附近,将卢某、阿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卢某的伤属轻伤、阿某的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阿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王应峰、王功、葛志民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及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伟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小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小伟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国拴陪审员  黄会芹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