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易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被执行人:左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易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承揽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左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