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良平与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平,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906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平,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吴啊林。申请执行人刘良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7】3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等共计618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2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267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宝庭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2674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