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纪森忠、江海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纪森忠,江海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386号原告: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村委北500米。法定代表人:张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啟亮,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帆,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森忠,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江海坚,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森忠、被告江海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森忠、被告江海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纪森忠、被告江海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7556元应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建鑫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厂承担。审 判 长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