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129号被执行人:黄志平,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志平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粤0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六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彬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