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1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永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07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永财,男,吉林省敦化市人,住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永财罚金一案中,(2016)吉2406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财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珍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