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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大晟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大晟酒水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大晟酒水经营部。本院在执行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密市大晟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