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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永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佳,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辉,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吴永佳于2016年8月期间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快排”、“精密管”、“瞄准器”、“打气筒脚”、“精密钢珠”等枪支零部件,自己在家组装成一支气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永佳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射钉器”(配送3盒发令弹)、“精密管”、“准心”等零部件,自己在家组装成一支以弹内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2017年6月9日民警在吴永佳位于佛山市陈村南涌三发横路一巷4号住宅搜出上述两把枪支。经鉴定,上述两把枪支一把是以弹内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一把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永佳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枪支、弹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永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永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吴永佳无犯罪动机,触犯本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3)被告人吴永佳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4)被告人吴永佳属于初犯、偶犯;(5)被告人吴永佳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吴永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永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永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永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永佳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永佳无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永佳于2016年8月期间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快排”等枪支零部件,自己在家成功组装成一支气枪,后仍继续上网购买枪支零部件,再次组装成一支以弹内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枪支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杀伤性武器,由国家依法严格管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制造。被告人吴永佳明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却一再非法购买零部件并进行组装、制造,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永佳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永佳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吴永佳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永佳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永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涉案枪支2支,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英人民陪审员  杨智容人民陪审员  余琼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天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