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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268号原告:罗某某,女,1962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斯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