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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将全部案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1750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娟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