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将全部案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1750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娟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