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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石柱申请执行翟文耀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柱,翟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石柱,女,生于1952年8月29日,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被执行人翟文耀,男,生于1969年9月6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文耀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