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子伦与卜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伦,卜燕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049号之一原告:黄子伦,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卜燕,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本院在审理黄子伦与卜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子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子伦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黄子伦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林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