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饶贵华与肖祥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贵华,肖祥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2712号原告:饶贵华,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祥敏,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至五层。主要负责人:黄晓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该公司员工。原告饶贵华诉被告肖祥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贵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勇,被告肖祥敏,被告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贵华诉称,2015年8月15日16时10分,原告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大××镇××路由育才街往华泰路方向行驶,途经兆洋路旧电影院对开时,于左转弯过程中,遇被告肖祥敏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华泰路往兴涌路方向驶至,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有医疗费8135元,营养费250元(50元/天×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伤残赔偿金75368.60元(37684.30元/年×20年×10%),误工费14859元(117元/天×127天),护理费5950元(170元/天×35天),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拯救费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1553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15487元,其中被告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辩称,一、确认涉案客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我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限额已分别赔付10000元、19366元,剩余限额90634元,已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付8877.50元。三、针对原告各项诉求:医疗费,按票据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确认;误工费,不予确认,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签收表、银行流水及收入减少等佐证;护理费,原告主张标准过高,应按其住院5天计算;交通费,建议不高于200元;残疾赔偿金,不予确认,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不超过3000元;鉴定费,不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拯救费、清理费,予以确认。被告肖祥敏辩称,与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意见一致。事故也造成我的车辆损失,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16时10分许,饶贵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大××镇××路旧电影院对开时,与肖祥敏驾驶的粤T×××××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饶贵华受伤及两车损坏。同年8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饶贵华、肖祥敏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饶贵华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及肖祥敏赔偿前期损失共37493元。同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饶贵华损失有1.医疗费25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合计27755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应先由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赔偿限额范围赔付;不足部分17755元,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按50%的比例赔偿8877.50元。2.护理费9300元(��院22天,其主张按150元/天计算没有超出当地护工同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出院后根据其伤情结合医院建议酌定60天,参照当地护工同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酌定按100元/天计算,即150元/天×22天+100元/天×60天),误工费9566元(其住院及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时间共82天,按其于事故发生前平均工资3500元/月计算),交通费500元,合计19366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范围,且未超出其赔偿限额,应由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限额内予以赔偿。另查,饶贵华第一次起诉后于2017年4月5日至10日在中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5天,出院医嘱不适随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有陪护1人,休息1个月。同年6月12日,饶贵华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同年6月26日,该鉴定所出具广东岐江司鉴[2017]临鉴字第A0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饶贵华因���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又查,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和被保险人均系肖祥敏,该车在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陋就简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饶贵华、肖祥敏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因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承保了粤T×××××号小客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故其应先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范围向饶贵华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肖祥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院酌情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肖祥敏按比例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饶贵华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8135元(按票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天×100元/天);3.营养费200元(酌定);4.护理费600元(住院5天,参照当地同等护理级别劳务报酬标准酌定按120元/天计算,即120元/天×5天);5.误工费7583.33元(住院5天、出院后根据医生的建议,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误工共65天,按其于事故发生前每月平均工资3500元/月计算,即3500元/月÷30天×65天);6.伤残赔偿金75368.60元(十级一个,残疾系数为10%,其经常生活工作在城镇,按广东省2017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84.30元/年计算20年,即37684.30元/年×20年×10%)7.伤残鉴定费1800元(按单据);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酌定);9.交通费200元(酌定);10.车辆拯救费、清理费170元(按票据)。上述1-3项合计8835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因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已在该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故该款应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按50%的比例赔偿4417.50元。上述4-9项合计90551.93元,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范围,且累计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已在该赔偿限额赔付的19366元,尚未超出该赔偿范围,故应由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上述第10项170元,属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且未超出该赔偿限额,故应由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限��范围赔付。综上,中华保险中山支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饶贵华赔偿90721.93元、4417.50元。饶贵华提出出院后护理费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95139.43元给原告饶贵华;二、驳回原告饶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原告已预交1305元),由原告饶贵华负担23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杰殷谢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