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天才与李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才,李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399号原告:卢天才,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李荏昌,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天才诉被告李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天才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主张被告李荏昌已归还案涉借款,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荏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天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天才撤回对被告李荏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卢天才负担。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娴郭浩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