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和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和荣,杨金兰,罗崎,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鱼县嘉台双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周昕,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和荣,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杨金兰,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罗崎,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和荣。被执行人嘉鱼县嘉台双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潘家湾镇老官振兴街。法定代表人杨金兰。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和荣、杨金兰、罗崎、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鱼县嘉台双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乐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