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83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址调兵山市。被告吕某某,男,住址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