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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83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址调兵山市。被告吕某某,男,住址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