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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执复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栾光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光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执复21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栾光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潘丽宏,行长。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尧村。法定代表人:郭桂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横四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栾光强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6)鲁01执异2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栾光强对济南中院作出的(2015)济中法执字第196-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济南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栾光强称,异议人于2016年4月6日通过公开竞买方式竞得法院委托山东非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润生公司和德利源公司各自持有的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农商行)的2594626股股权。山东非凡拍卖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2016年4月7日,诸城农商行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股金分红方案。2016年5月4日,在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股权的过户手续时,没有将2015年度股权红利、现金红利裁定过户给异议人。异议人认为,拍卖公告中载明以拍卖标的的现状为准,评估报告中对2594626股股权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现值法中的股利折现法,法院拍卖的股权价值及异议人的竞买价款中应当包含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法院未将股权红利和现金红利过户给异议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将润生公司、德利源公司各自持有的诸城农商行的股权2594626股的红利裁定过户给异议人。济南中院查明,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润生公司、德利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山东天德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汇评估公司)对诸城农商行的股权进行评估。2015年11月30日,天德汇公司作出鲁天德法鉴字[2015]第119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载明: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10月31日,评估方法为收益法中的股利折现法,即估算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分配股利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再加上基准日的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的价值,得出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具体评估过程是以未来2016年至2020年作为预测期,每股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1.54元/股。根据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确定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评估值为0.27元/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价值=1.54+0.27=1.81元/股。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股的股权价值=1.81×2594626=469.63万元,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股的股权价值=1.81×2594626=469.63万元。2015年12月9日,济南中院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19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润生公司、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权各2594626股。2016年4月6日,异议人栾光强以390.57万元竞得润生公司持有的股权2594626股,以394.57万元竞得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股权2594626股。拍卖成交后,栾光强即与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016年4月7日,诸城农商行股东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诸城农商银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股金分红方案》的决议,分红方案为:2015年末股本金总额为105533万元,从未分配利润31708万元中按11%的比例进行分红,采取50%转增股本、50%现金分红的方式。2016年5月4日,济南中院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19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权2594626股和被执行人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权2594626股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栾光强所有,上述股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栾光强时起转移。2016年5月9日,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栾光强。异议审查中,天德汇评估公司向济南中院复函,并派评估人员出庭作证,证明评估的股权价值中包含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和现金红利。济南中院认为,首先,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属于司法拍卖,是将查封的特定标的物以拍卖的方式出卖给最高应价者,以取得价金的执行措施。竞买人通过拍卖取得的财产,应当是法院决定拍卖的特定财产,对于法院拍卖裁定和拍卖公告上未明确说明的财产,竞买人无法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本案中,济南中院拍卖被执行人润生公司和德利源公司各自持有的诸城农商行的股权时,诸城农商行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分红的决议,是否分红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济南中院拍卖的执行标的中不可能包含该股权产生的红利。因异议人栾光强主张的红利不是济南中院拍卖的标的,故其无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该红利的所有权。其次,异议人栾光强主张的分红属于股权产生的法定孳息,法定孳息系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在取得前系债权请求权,在取得后才转化为物权。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异议人栾光强主张红利的所有权,只能以股东身份通过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取得,而不能通过法院的司法拍卖取得。行使股利给付请求权,系行使股东权利的范畴,属另一法律关系,异议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济南中院严格按照拍卖标的的内容,裁定被执行人润生公司、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权各2594626股及其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栾光强所有,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栾光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2016)鲁01执异249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栾光强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栾光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将其购买的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股股权所对应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裁定过户给复议申请人;申请依法将其购买的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股股权所对应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裁定过户给复议申请人。其复议的事实与理由是:1、复议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竞得济南中院委托拍卖的润生公司和德利源公司各自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股股权。复议申请人在竞买成功后,按照拍卖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了购买款及拍卖佣金。济南中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裁定,裁定润生公司和德利源公司各自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股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权利归复议申请人所有,并协助复议申请人办理了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济南中院在为复议申请人办理上述股权过户时,应将上述股权对应的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一并裁定过户给复议申请人,但是却没有将该股权对应的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一并裁定过户,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2、复议申请人购买上述股权时,山东非凡拍卖有限公司给予复议申请人的涉案股权的评估报告中明确记载,拍卖标的包括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在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时,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也证实拍卖标的包括了2015年度的分红,其他庭审人员没有对该部分内容提出明确的异议。因此,作为司法拍卖,其拍卖标的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标的物,拍卖价款也是依据评估来确定的。从该评估确定的评估方法及最终的评估价来看,确定的拍卖物包括了2015年度的分红在内。拍卖公司给复议申请人的评估报告中包括了股权对应的可能产生的分红,拍卖价格中也包括了股权红利在内的因素。济南中院在异议审查中,不仅没有充分考虑执行裁定中确定的内容,而且将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股权红利违法的认定为执行标的中不可能包含涉案股权产生的红利,并认定股权红利不是拍卖标的,从而导致(2016)鲁01执异249号执行裁定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复议申请人已经支付全部购买款,应取得涉案股权对应的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本院经阅卷查明:一、济南中院(2015)济法技委字第223号评估委托书中“鉴定目的要求”载明:“评估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金账号为907100000018600024459中的股权2594626股、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金账号为907100000018600024459中的股权2594626股的价值。”二、鲁天德法鉴字[2015]第119号鉴定报告载明:“四、鉴定对象: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00股、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00股的股权。”十四、鉴定意见载明:“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00股的股权价值为人民币肆佰陆拾玖万陆仟叁佰万元整(¥4696300.00)。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2594626.00股的股权价值为人民币肆佰陆拾玖万陆仟叁佰万元整(¥4696300.00)。”三、山东商报2016年3月18日刊登的山东非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中拍卖标的载明:“标的1、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金账号为907100000018600024459中的股权2594626股(详情以评估报告为准),参考价:300.57万元(第三次拍卖)。标的2、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金账号为907100000018600024459中的股权2594626股(详情以评估报告为准),参考价300.57万元(第三次拍卖)。”四、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交标的名称载明:“润生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权2594626股”、“德利源公司持有的诸城农商行股权2594626股”。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济南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济南中院在处分涉案两股权时,从评估到拍卖整个过程中执行标的指向的都是特定的两股权,不包括复议申请人主张的红利。复议申请人主张:山东非凡拍卖有限公司给予其的涉案股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记载,拍卖标的包括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异议听证时,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也证实拍卖标的中包括了2015年度的分红。复议申请人主张的上述事实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复议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认为其已经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应该取得涉案两股权对应的2015年度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济南中院没有将涉案两股权的股权红利、现金红利一并裁定过户给复议申请人违反了该裁定内容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济南中院(2016)鲁01执异24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栾光强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执异24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