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韦爱秀、谭梦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爱秀,谭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韦爱秀。被执行人谭梦丽。申请执行人韦爱秀与被珍惜人谭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81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韦爱秀支付13000元。(2)向韦爱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法另计)。(3)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梦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爱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梦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爱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81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