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梅燕与余鹏、程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梅燕,余鹏,程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992号原告郭梅燕,女,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现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余鹏,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程雪,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梅燕与被告余鹏、程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0元,由原告郭梅燕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