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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康欣与被告赵苞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欣,赵苞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983号原告康欣,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峰,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苞玲,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康欣与被告赵苞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年29日立案。原告康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欣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康欣负担。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