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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果申请执行冉启望、冉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冉启望,冉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果,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冉启望,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冉玲玲,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四川省达县。关于李果申请执行冉启望、冉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果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5000.00元。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冉启望、冉玲玲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冉启望、冉玲玲部分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冉启望、冉玲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审判员  郭维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