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素珍、翁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素珍,翁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梁素珍,女。被执行人:翁雄伟,男。申请执行人梁素珍与被执行人翁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翁雄伟偿还梁素珍借款本金450,0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853元由翁雄伟负担,直接支付给梁素珍。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