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贺云龙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龙,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955号原告:贺云龙,男,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单元13层1348室。法定代表人:陆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云龙诉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云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云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云龙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