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兴鸿与正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鸿,正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822号原告:张兴鸿,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县。被告:正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址:三门峡市上官路与虢国路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本院审理原告张兴鸿与被告正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兴鸿负担。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