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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4、张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35号原告:张某1,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5(原告之妻),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苏,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张某2,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3,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4,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