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美云与史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云,史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070号原告:张美云,女,1952年6月8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史振华,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原告张美云与被告史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美云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史振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云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美云负担;保全费1020元,退还给原告张美云。审判员  武海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