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美云与史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云,史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070号原告:张美云,女,1952年6月8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史振华,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原告张美云与被告史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美云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史振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云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美云负担;保全费1020元,退还给原告张美云。审判员 武海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