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河旺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河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427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河旺,曾用名李合旺,男,1975年10月0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6年8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河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河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河旺未办理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在西平县五沟营镇东街经营一家加油站,经调查,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7月20日,非法销售93号汽油金额达7.4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河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朱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账本4册,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账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河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汽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河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欣广审 判 员  侯会琴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