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邵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26号罪犯邵芬,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邵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邵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