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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457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长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被执行人:李长松。本院在依据(2015)盱马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长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长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马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