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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利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利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董子杰。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利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董子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高丽。委托代理人:赵友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利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的主要争议纠纷是我公司与被告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对账单》而形成的新的合同纠纷,我方要求其承担《对账单》确定的合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对本案管辖权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