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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德,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德容留翟某、陈某两人在其家中吸食三粒麻古。2013年12月中旬方德容留李渭华、石某1、石某2、雷某、翟某、杨某六人在其家中吸食十余粒麻古。2017年3月28日,方德容留程某、郭某两人在其家中吸食三粒麻古。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方德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武穴市公安局田镇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对其尿检,结果呈阳性。在询问过程中方德交待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方德容留他人吸毒案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审讯光碟、被告人方德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德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德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