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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宏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宏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5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音,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该公司在职员工。被告:张宏业,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永安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