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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樊文忠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文忠,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331号原告:樊文忠,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园D座11-13层。法定代表人:买亚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文忠与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文忠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文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刘 威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