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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白峰与齐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峰,齐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116号原告:白峰,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齐文文,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白峰诉被告齐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白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白峰负担。审判员  何晓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