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白峰与齐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峰,齐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116号原告:白峰,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齐文文,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白峰诉被告齐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白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白峰负担。审判员 何晓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