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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3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快餐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快餐店,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快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何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快餐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11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快餐店餐费22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计);2、支付案件受理费176元、两案执行费281元。以上暂共计2255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55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