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佑珍与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佑珍,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6020号原告:张佑珍,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高新区。被告: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岳俊,该村委主任。原告张佑珍与被告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佑珍、被告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岳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217.8元及利息(自200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和各项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村委建设为由向原告借款23217.8元,约定月息2分,2006年11月30日还清。该款经原告催要,截至2017年7月24日被告累计偿还利息19000元。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本金没有意见,利息在经管站没有记录。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被告只同意偿还本金4217.8元(23217.8元-19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原为新泰市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200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217.8元,被告出具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2%,期限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累计支付给原告19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关于被告累计支付给原告的19000元是支付的利息还是本金问题,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支付的该19000元为利息。原告张佑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21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佑珍要求被告自200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花费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佑珍借款本金23217.8元元;二、被告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佑珍利息(23217.8元按月利率2%,自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19000元);三、驳回原告张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泰安市高新区天宝镇颜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