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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包头市伊莱克科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伊莱克科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432号原告:包头市伊莱克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高日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树升,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金祥,经理。原告包头市伊莱克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代理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伊莱克科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原告包头市伊莱克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飞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