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杰与王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王鹏,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刘杰支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鹏下落不明,其父王开龙向法院作出保证,自愿清偿王鹏所欠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王鹏之父王开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鹏之父王开龙于2017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给申请人刘杰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执行和解达成后,申请人刘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5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