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军没收财产、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16号之一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军,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大学文化,原住德阳市。因犯受贿罪,现在服刑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6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军犯罪所得赃款1790.1055万元予以追缴、没收,并处罚金100万元,现已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已缴纳没收赃款1790.1055万元、罚金100万元,本案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川06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罚金和追缴、没收赃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