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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与陈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陈先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392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军屯路433-441号。法定代表人:罗辉,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云,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涛,男,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员工。被告:陈先文,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与被告陈先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军乐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