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婷婷与被执行人杨坊智、陈苏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杨坊智,陈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女,1971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5,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杨坊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77,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苏月,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89,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婷婷与被执行人杨坊智、陈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车辆、船舶、矿产、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等情况,查无等值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将杨坊智、陈苏月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荣喻执行员 帅能勇执行员 蔡姝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