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凤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369号原告杨凤,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三街四委。负责人徐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冼昌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