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08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恒伟与魏爱东、营子矿区海阔家电、赵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伟,魏爱东,营子矿区海阔家电,赵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08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恒伟,男,。被执行人魏爱东,女,。被执行人营子矿区海阔家电。业主赵野。被执行人赵野,男,1980年12月24日生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树坪村新创维公司宿舍。申请执行人刘恒伟与被执行人魏爱东、营子矿区海阔家电、赵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鹰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8000.00元、诉讼费2735.00元、保全费19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鹰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