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江苏,张松松,刘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926号申请人: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184号昌工商贸第七层。注册号:360100210394677。法定代表人:王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珍,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富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67479343。法定代表人:刘江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江苏,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张松松,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刘辉,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江苏、张松松、刘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江苏、张松松、刘辉的银行存款2092111元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有:1.张松松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塔子桥南路14号4栋xxx室房屋一套,面积39.17平方米,产权证为洪房权证西字第××号;2.永修坤辉商务楼一层,面积为708.94平方米;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政府旁吉阳大道金庐小镇。担保人涂小光、胡梅已提供房产(房产坐落: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师大南路15号【蘭公馆】1#楼2单元202室第2层)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江苏、张松松、刘辉的银行存款20921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江苏、张松松、刘辉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先由申请人江西联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琨审 判 员 黎哲风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