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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喜庆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王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异9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孙田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喜庆,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超豪华装潢商店业主,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孙田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庆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称,安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吉2426执199号案件中,查封了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院内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酒店用品。在查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将查封的物品允许保管人使用,造成了财产贬值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异议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立即撤销查封的物品由保管人使用的行为。本院查明,本院为执行(2016)吉24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吉24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7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所有的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用品。另查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所有的随源大酒店现由被执行人张奇国承包经营,张奇国取得的营业执照载明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随源大酒店现正在营业中。本院将查封的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用品交由被执行人张奇国保管使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从本案看,张奇国是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者,即本案的被执行人之一,又是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所有的随源大酒店的承包经营者,本院将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用品交由被执行人又是承包经营者的张奇国保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查封时已作出判断,将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用品,交由承包者被执行人张奇国继续经营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后,才将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用品交由张奇国保管使用,况且张奇国已作出承诺,如有损失照价赔付。异议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由张奇国保管使用随源大酒店宾馆内的设施及用品造成动产的贬值等经济损失的证据。综上,异议人(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胡征光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