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李莉、李增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李莉,李增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014号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农贸市场*#-02。负责人:陈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莉,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增强,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莉、李增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