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越与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越,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070号原告:高越,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某某。被告: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守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越与被告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原告高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越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