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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越与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越,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070号原告:高越,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某某。被告: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守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波,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越与被告山东浩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原告高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越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