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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余卫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文博,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599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2017)浙1081执51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卫军、王文博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余卫军在温岭市大溪丰达鞋厂享有的75%的股权(出资额为15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博在温岭市鼎足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90%股权(出资额为72万元)。三、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