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乐诉被告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张康,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79号原告:林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许燕,女,住址同上。原告林乐诉被告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其应提供张康、许燕准确居住地址,以便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林乐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张康、许燕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