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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乐诉被告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张康,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979号原告:林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许燕,女,住址同上。原告林乐诉被告张康、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其应提供张康、许燕准确居住地址,以便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林乐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张康、许燕准确居住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