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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柏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柏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卫,宋胜飞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05号原告: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海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伟,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柏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胜飞,总经理。被告:张卫,男,汉族,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朋飞,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胜飞,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柏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卫、宋胜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山东聚沅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艳丽 关注公众号“”